近年来,
铸造企业蓬勃发展,但由于生产方式粗放,工艺比较落后,环境污染大,耗能高,规模小,根据国家发改委、工信部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文件,制定了《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》,必须加快
铸造业转型升级。
意见指出,对于仍在使用国家已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目录工资、设备的企业,认定为“落后工艺(设备)企业”,和两年平均单位用电税低于一定标准的“低效企业”,都将这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。通过综合运用经济、法律、行政等手段,倒逼和加快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,提高铸造行业综合竞争力,促进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。
具体执行上,如果企业存在淘汰类的落后工艺(设备)的,每千瓦时电加价0.3元;企业存在限制类的落后工艺(设备)的,每千瓦时电加价0.1元;对列入低效企业的,每千瓦时电加价0.1元。对企业既存在淘汰类工艺(设备)、又有限制类工艺(设备),或既属于落后工艺(设备)企业、又属于低效企业,加价标准按从高原则执行。对已完成落后工艺(设备)淘汰任务的企业,经申请、验收合格后,次月即可取消执行落后工艺(设备)差别电价。低效企业依据该企业上两年的单位用电税收数据每年重新认定,相应差别电价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
而额外征收的电费,将用做扶持资金,优先于铸造业转型升级的企业,对于这些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,鼓励企业都要向污染小,耗能低,规模大的方向发展,转变粗放式发展模式,提高技术工艺水平,向国际先进水平努力发展。